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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18  点击量: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驻石高校纳入石家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精神和《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本办法只适用于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学生,并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未参保的学生按原办法报销。
1、每人每年门诊报销额度为200元×50%,超支部分费用自付。治疗费、检查费全额报销。2、经贸大学校医院门诊进行的输液治疗报销额度为300元×60%,超支部分费用自付。
3、以上两部分单独核算,校医院输液治疗部分必须加盖住院专用章方能有效。
4、学生就医首先在经贸大学校医院就诊,确需转诊者必须经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校医院同意私自到校外就医、购药者不予报销。转出学生必须到石家庄市医保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者不予报销门诊费用。急诊患者当时来不及开转诊证明者可在当日由学院领导与校医院联系说明情况补开。转诊到市内医院的门诊花费首先自己负担资费段300元,300元至1000元报销50%,超过部分不再报销。
5、学生就诊要带齐医保卡,医疗簿等相关证件。
6、专卡专用 ,不准转借,不准点名要药。
7、学生在寒暑假及在外地实习期间须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门诊费用按规定报销。
8、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者,必须到石家庄市医保中心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按照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报销规定进行了统筹支付,学校不再报销。
9、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患病需住院的,应在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基本医保定点机构就医,且应在3个工作日内石家庄市向医保中心备案,并填写大学生异地住院登记表。(咨询电话:83865311、83865036、13903117737)
10、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项目:镶牙、验光、配镜、打架斗殴致伤、酗酒、自杀、交通肇事、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陪床费、特护费、赔偿费、会诊费、出诊费、挂号费、转院交通费及上级规定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费用。
11、大一入学新生在取得医保卡前,门诊就诊一律由本人先垫付医疗费,在规定期间内通知统一报销,发卡后看病一律带卡,凭卡按比例进行减免,不再报销。
12、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参照省直各大院校之办法制定,有不妥之处再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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